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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谭中乐与乐继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中乐,乐继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676号原告:谭中乐。被告:乐继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中乐与被告乐继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中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中乐撤回对被告乐继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中乐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