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余成定盗窃罪,余成定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成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028号罪犯余成定,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本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三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成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未到案的赃款。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0日送监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以(2012)三刑执字第1912号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8.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成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成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