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甘肃博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冠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463号原告甘肃博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香玲,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冠军,男,汉族。原告甘肃博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冠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冠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博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冠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博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4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红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丁天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