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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2015)蔚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亮,兰稳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蔚民初字第295号原告王晓亮,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蔚州镇东盛苑小区11-3-201。被告兰稳军,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蔚州镇羊场西蔬菜大棚。原告王晓亮诉被告兰稳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亮、被告兰稳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亮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通过网络相识,后同居生活,2011年11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2月3日生育女儿兰一婕,现随被告母亲共同生活。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来感情越来越淡。2014年8月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兰稳军辩称,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原、被告相处时间较长,且感情很深,婚后感情也一直很好,且生育女儿,为了孩子,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通过网络相识,后同居生活,2011年11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3日生育女儿兰一婕,现随被告兰稳军共同生活。2014年8月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引发离婚矛盾亦属家庭琐事,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晓亮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晓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立森审 判 员  乔俊明人民陪审员  韩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刘银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