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85号原告:李某。被告:罗某。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由本院审判员崔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崔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