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唐必煌与郑春姐、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必煌,郑春姐,张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44号原告唐必煌,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范秀青、王茶英,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春姐,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张琳,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唐必煌与被告郑春姐、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必煌的委托代理人王茶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春姐、张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必煌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22日,被告郑春姐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同年12月5日,被告郑春姐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后虽经原告催讨,但被告拒不偿还。因上述债务系在被告郑春姐与被告张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被告张琳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人民币60万元和20万元分别自2013年7月22日起和同年12月5日起均至还清之日均按月利率2%计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郑春姐、张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郑春姐与被告张琳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22日,被告郑春姐出具给原告唐必煌《借条》一份,内容为:“兹向唐必煌暂借人民币陆拾万元正(¥600000.00元)。其中银行转账伍拾万元正(500000.00元)收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00)月利息按2%计付特此立据!借款人:郑春姐2013.7.22”。同年12月5日,被告郑春姐又出具给原告唐必煌《借条》一份,内容为:“兹向唐必煌暂借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正(¥200000.00元)按月利息2%计付特此立据借款人:郑春姐2013.12.5”。被告郑春姐均在前述二份借条上注明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2014年12月23日,原告以二被告经催讨拒不还款为由,诉至本院。另查明:2013年7月22日,原告唐必煌指定案外人陈琳琳通过陈的账号为“62×××88”的银行卡向被告郑春姐账号为“62×××82”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5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唐必煌提供的《借条》二份、交易明细查询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及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本院询问陈琳琳的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郑春姐向原告唐必煌借款人民币80万元并拖欠至今未还,有其出具的现仍由原告持有的《借条》二份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请求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60万元和20万元分别自2013年7月22日起和同年12月5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因本案债务系在被告郑春姐与被告张琳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郑春姐和被告张琳共同偿还。被告郑春姐、张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因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春姐、张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必煌借款人民币80万元及该款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其中借款人民币60万元自2013年7月22日起计算,借款人民币20万元自2013年12月5日起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90元,由被告郑春姐、张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俊达人民陪审员 陈 琴人民陪审员 吴雪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无穷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