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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钦榕与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钦榕,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工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钦榕,男,194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薛榕生,局长。原审第三人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工程处,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周林,主任。上诉人刘钦榕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审第三人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工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3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钦榕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钦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