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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谢某娇与陈某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娇,陈某金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35号原告:谢某娇,女,1984年出生。委托代理人:苏力,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增共,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金,男,1982年出生。委托代理人:肖某华、陈某邦,均为四会市下茆镇江明村委会推荐的公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娇诉被告陈某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谢某娇负担。审判员  吴锦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阳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