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谢某娇与陈某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娇,陈某金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35号原告:谢某娇,女,1984年出生。委托代理人:苏力,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增共,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金,男,1982年出生。委托代理人:肖某华、陈某邦,均为四会市下茆镇江明村委会推荐的公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娇诉被告陈某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谢某娇负担。审判员 吴锦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阳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