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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行审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冯亦布、冯亦亮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冯亦布,冯亦亮,杨仲取,杨思篇,杨仲富,杨仲思,陈金条,杨仲雨,杨仲寿,杨仲培,杨仲秋,杨缪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苍行审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世猛。被申请执行人冯亦布。被申请执行人冯亦亮。被申请执行人杨仲取。被申请执行人杨思篇。被申请执行人杨仲富。被申请执行人杨仲思。被申请执行人陈金条。被申请执行人杨仲雨。被申请执行人杨仲寿。被申请执行人杨仲培。被申请执行人杨仲秋。被申请执行人杨缪绒。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土资执罚(2014)012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退还土地及拆除建筑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14)012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10月15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49.9平方米及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9.9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5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责令退还土地属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内容,不予执行;其余项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苍土资执罚(2014)012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该项由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沈海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章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