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孙宵静与孙彦领、王笑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宵静,王笑娟,孙彦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0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宵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笑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彦领。上诉人孙宵静与被上诉人王笑娟、孙彦领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宵静于二○一五年四月二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宵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宵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孙宵静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晓梅审 判 员 付金国代理审判员 王乖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