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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孙宵静与孙彦领、王笑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宵静,王笑娟,孙彦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0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宵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笑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彦领。上诉人孙宵静与被上诉人王笑娟、孙彦领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宵静于二○一五年四月二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宵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宵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孙宵静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晓梅审 判 员  付金国代理审判员  王乖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