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荷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罗爱怀、杨友平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荷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罗爱怀,杨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134号申请人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滨湖社区洞庭大道中段1098号。法定代表人何克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科,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钱威,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湖南荷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鼎城区石板滩镇荷花堰社区泉堰组。法定代表人罗爱怀,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罗爱怀。被申请人杨友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荷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罗爱怀、杨友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荷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罗爱怀、杨友平价值25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柳叶湖开发区旅游休闲中心(北区)I型4号别墅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荷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罗爱怀、杨友平价值人民币2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