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利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建祥与薄传平、刘玉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祥,薄传平,刘玉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初字第593号原告李建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于学文,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薄传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健梁,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祥与被告薄传平、刘玉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祥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原告打算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李建祥负担。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钟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