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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少华、宋妮与宋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少华,宋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叶少华。被告:宋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代表人:徐斌。委托代理人:颜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少华诉被告宋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叶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叶少华负担。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倪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