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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知)初字第5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北京玖伍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北京玖伍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5096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玖伍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09号健翔园G座6号楼6201室。法定代表人谭义,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锦双,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北京玖伍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伍玖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丕海的委托代理人宋峥和被告玖伍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锦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丕海诉称:原告周丕海是摄影家协会会员,专职摄影师,是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2010年2月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的署名作者。《中国元素图片库》中所收录的摄影作品均为原告拍摄。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3月19日颁发2010-L-02494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原告享有《中国元素图片库》的著作权。被告玖伍玖公司是域名为959.cn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备10208974号-2。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中国元素图片库》图片编号:A0311北京天安门华表的照片相一致,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在涉案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10000元;4、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700元;5、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6、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玖伍玖公司辩称:1、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被告959公司不是本案的涉嫌侵权的一方,相关侵权行为与我方无关,请求予以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2、被告959公司是一家提供B2B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司,主营959.CN的品牌招商网,即向有推广、宣传需求的企业提供广告平台,向有合作、创业需求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商机平台,不参与双方的宣传策划、经营管理行为。原告在起诉书中称“被告北京玖伍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网页进行了涉及内容的选择、编辑、整理”是没有根据的、不负责的。3、“贵州怀庄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与被告959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推广合作,没有成为959公司的服务对象;其是私自进入的959公司网站上的一个免费登记的平台,所以原告诉称959公司“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从原告公证书所载链接路径,并不是直接从959公司的推广页面获取的。4、涉及的图片,无法认定与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的同一性。5、被告959公司在发现二公司上传的资料涉嫌侵权后,已经从网站的免费登记平台删除。综上所述,原告诉959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不同意其诉请,请求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周丕海系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2010年2月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的署名作者。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3月19日颁发2010-L-02494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周丕海享有《中国元素图片库》的著作权。被告是域名为959.cn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备10208974号-2。被告在其网站中使用没有作者署名的北京天安门华表的图片,用于其公司产品广告的配图,此图片为原告图片中截取的主要部分,经过从两幅图片的摄影角度、建筑物的阴影部分进行比较,结果与原告的图片《中国元素图片库》A0311内容一致。周丕海主张律师费3000元,并提交律师费发票一张。上述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公证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周丕海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玖伍玖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未予周丕海署名亦未支付报酬,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玖伍玖公司辩称否认侵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周丕海要求玖伍玖公司赔偿损失一万元及在涉案网站首页上赔礼道歉等请求,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据被告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及道歉方式,不再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玖伍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玖伍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周丕海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法制晚报》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玖伍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丕海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费用共计三千元;四、驳回原告周丕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二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玖伍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东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佳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