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玲与陈光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陈光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张玲。被告陈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与被告陈光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玲负担。审判员 项力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安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