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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玲与陈光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陈光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张玲。被告陈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与被告陈光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玲负担。审判员  项力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安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