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105号原告:陈某,女,1975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争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