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肖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肖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郑远军,盛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肖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王剑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黎波、人民陪审员任定运三人组成合议庭。审 判 长 王剑峰审 判 员 黎 波人民陪审员 任定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熊兴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