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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裘某与傅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某,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304号申请执行人裘某,居民。被执行人傅某,居民。申请执行人裘某与被执行人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少民初字第0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15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15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无财产证明、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少民初字第0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武向阳执行员  朱 刚执行员  周灌怀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魏兴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