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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印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倪文奇申请执行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文奇,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印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倪文奇,男。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姚小虎,该社理事长。倪文奇申请执行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倪文奇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倪文奇支付案件款6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向倪文奇支付案件款6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任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