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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太平村某组。被告黄某某,女,1962年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马新村新浜某组。法定代理人何某,男,1974年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夹漏村蒋古某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赵宪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唐若愚审判员  赵宪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唐若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