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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5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闭江锋与唐峰强、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闭江锋,唐峰强,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556-6号申请执行人:闭江锋,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潭中西路*号。被执行人:唐峰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号,身份证号:45032219*。被执行人: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江县古宜镇民族大道(丽水浅湾),组织机构代码:785209567。法定代表人:唐峰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二)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唐峰强、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唐峰强与秦秀息(女,汉族,19*年*月*日生,户籍地:广西临桂县临桂镇*号,身份证号:45032219*)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系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依法应由二人共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秦秀息在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3683*帐号的存款元;扣划秦秀息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桂县金山支行6228*帐号的存款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唐峰强在三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296*帐号的存款元;扣划被执行人唐峰强在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龙脊支行3511*帐号的存款元;扣划被执行人唐峰强在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龙支行3533*帐号的存款元;扣划被执行人唐峰强在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日新支行3509*帐号的存款元。三、扣划被执行人唐峰强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桂县榕山支行9559*帐号的存款元。四、扣划被执行人唐峰强在建设银行临桂人民大道支行3395*帐号的存款元。五、扣划被执行人唐峰强在工行广西桂林市临桂支行2103*帐号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