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一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学峰与高桂玲、朱起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峰,高桂玲,朱起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256号原告:张学峰。被告:高桂玲,约50岁。被告:朱起山,约53岁。本院受理原告张学峰诉被告高桂玲、朱起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学峰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华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新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