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一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学峰与高桂玲、朱起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峰,高桂玲,朱起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256号原告:张学峰。被告:高桂玲,约50岁。被告:朱起山,约53岁。本院受理原告张学峰诉被告高桂玲、朱起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学峰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华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新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