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谭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108号原告:谭某某,男,汉族,住阳江市。委托代理人:陈黑妹,女,汉族,住阳江市。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阳江市。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良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黑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恋爱,2004年在江城区民政局结婚。2009年2月9日生育一女谭某甲,婚后被告多年离家在外,并染上吸毒恶习,对女儿毫无关心,也不与家人联系。被告与其前夫生有一男孩,且其婚后常与前夫来往,由此造成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谭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没有应诉和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0月11日在阳江市江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2月3日生育女儿谭某甲。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但原告认为:被告在生育女儿后就离家出走,并染上吸毒恶习。对原告及女儿都不闻不问,没有尽到做妻子及母亲的责任。原告遂于2015年1月28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告提供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2)穗黄法邢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拟证明被告吸毒、贩毒于2012年3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结婚证、谭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2012)穗黄法邢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结合本案庭审笔录,经本院综合分析,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经自由恋爱后自主自愿登记结婚的,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能提供证据。尽管被告有吸毒史且曾因贩毒判刑六个月,但是原告作为其丈夫,应当给被告多点关怀,了解其心理及生活情况,帮助其渡过难关。今后,只要双方能增进沟通,互相关爱,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会和好如初的,故应给予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现原告请求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良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