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杰能与严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1982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女,汉族,1984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与严某均表示同意不离婚。严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陈某对严某撤回起诉的申请表示同意。本院认为,严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得陈某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严某撤回起诉;二、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一、二审受理费合共300元,由严某负担。陈某多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50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学彬审 判 员 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吕倩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