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太执字第0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马玉林,陆秀亚,史惠亚,薛峰,沈惠东,戴振梅,太仓市银林化纺有限公司,太仓惠腾化纤纺织厂,太仓市利穗化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5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负责人归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鲁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文裕。被执行人马玉林。被执行人陆秀亚。被执行人史惠亚。被执行人薛峰。被执行人沈惠东。被执行人戴振梅。被执行人太仓市银林化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玉林。被执行人太仓惠腾化纤纺织厂。投资人沈惠东。被执行人太仓市利穗化纤厂。投资人史惠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马玉林、陆秀亚、史惠亚、薛峰、沈惠东、戴振梅、太仓市银林化纺有限公司、太仓惠腾化纤纺织厂、太仓市利穗化纤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马玉林、陆秀亚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3081元(暂算至2014年4月20日,之后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并直接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预交的诉讼费12301元、律师费58323元,合计1083705元,史惠亚、沈惠东、太仓市银林化纺有限公司、太仓惠腾化纤纺织厂、太仓市利穗化纤厂对马玉林、陆秀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玉林、陆秀亚、史惠亚、薛峰、沈惠东、戴振梅、太仓市银林化纺有限公司、太仓惠腾化纤纺织厂、太仓市利穗化纤厂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8370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马玉林、陆秀亚、史惠亚、薛峰、沈惠东、戴振梅、太仓市银林化纺有限公司、太仓惠腾化纤纺织厂、太仓市利穗化纤厂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查询结果除马玉林名下有一辆车因另案拍卖后参与分配到52223.82元外,其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1031481.1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马玉林名下有一辆车因另案拍卖后参与分配到52223.82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