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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泽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七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泽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七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163号原告:浙江泽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中振。委托代理人:王卓勋。被告:江苏七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泽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七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泽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金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叶高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