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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付相村申请执行王小兵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2015)威执字第17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相村,王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付相村。被执行人王小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威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付相村申请执行王小兵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小兵与付淑芬共有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河东街260号2幢3单元-1层3号的房屋(产权证号2011041**)。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再次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