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二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胡燕、王索楠重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峻,胡某,王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二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薛峻,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盛,系辽宁开元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胡某。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薛峻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王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中刑初字第171号刑事裁定,以缺乏罪证为由驳回自诉人薛峻对被告人胡某、王某某的起诉。原审自诉人薛峻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峻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薛峻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峻撤回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4)中刑初字第171号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裘 春 华代理审判员 何 晶 晶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曹丽倩(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