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叶峰与徐艳明、杨启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峰,徐艳明,杨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343-1号申请执行人叶峰,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徐艳明,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杨启发,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南梁农场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艳明已全部履行,被执行人杨启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启发的银行存款32615.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齐帅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