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一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项灿东与沈红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灿东,沈红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134号原告项灿东,男。被告沈红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灿东与被告沈红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一致且被告全额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灿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项灿东负担。审判员 郭耀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滨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