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蒙城支行与席彬彬借款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席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被执行人席彬彬,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住蒙城县庄周办事处万湖村席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席彬彬存款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梅梅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XXX附法律条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