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天国,郝天华,郑明秀,王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467号原告严天国。委托代理人陈兴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郝天华(原告严天国的妻子)。委托代理人陈兴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郑明秀。委托代理人朱光辉,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和反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建国(被告郑明秀的丈夫)。委托代理人朱光辉,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和反诉,代收法律文书。原告严天国、郝天华诉被告郑明秀、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申请调解,扣减审限66日。原告严天国、郝天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严天国、郝天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天国、郝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严天国、郝天华负担。审判员 钟晓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