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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迁安市杨各庄镇人民政府与黄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杨各庄镇人民政府,黄飞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迁安市杨各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国良,该镇镇长。被告:黄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杨各庄镇政府与被告黄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杨各庄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杨各庄镇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迁安市杨各庄镇政府负担。审判长  孙雅会审判员  韩庭利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谌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