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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吕维春与大连铭仕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维春,大连铭仕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吕维春,男。委托代理人:彭晓阳,女,系庄河市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铭仕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庄河市长岭镇夹心委。法定代表人:柏立侠,系该单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吕维春与被执行人大连铭仕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庄劳人仲裁字(2014)第139号裁定书,该仲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维春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补偿金11450元,执行费72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铭仕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长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