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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7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716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继红,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倩,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建涛代理审判员  胡向楠代理审判员  刘红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孟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