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7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716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继红,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倩,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建涛代理审判员 胡向楠代理审判员 刘红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孟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