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729号原告王×,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张×,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