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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729号原告王×,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张×,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