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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艳与王建华、宋艳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王建华,宋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89-5号申请执行人王艳,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建华,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宋艳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王艳申请执行王建华、宋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建华、宋艳伟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冲审判员 祖 霞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