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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民社二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枫林与侯连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枫林,侯连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社二初字第474号原告:王枫林,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林宇南、路婷婷,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连坤,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武韦君,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枫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王枫林负担。审 判 长 赵    帅人民陪审员 王  国  庆人民陪审员 于  泽  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隋香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