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焦××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无业,(户籍地同上)。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焦××醉酒后驾驶津D×××××号红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津滨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在津滨大道万达广场前撞到人行过街天桥立柱,造成被告人焦××受伤及驾驶车辆损坏。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8.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津东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被告人焦××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戴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