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武际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际鹏,刘金涛,高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武际鹏。被执行人刘金涛。被执行人高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金涛、高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金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XXX**的轿车一辆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行道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