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姚玉永与高文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玉永,高文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290号申请人:姚玉永,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高文强,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文强所有的鲁QLXX**号解放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崔志明所有的鲁QXX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高文强所有的鲁QLXX**号解放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崔志明所有的鲁QXX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戚强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