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平与陈立功、宿州市众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陈立功,宿州市众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831号原告:王平,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功,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宿州市众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民,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学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陈立功、宿州市众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立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对被告陈立功的起诉。审判员 薛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