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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童丽华与黄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丽华,黄传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738号原告童丽华,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林建山,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建辉,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传权,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丽华与被告黄传权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黄传权的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礼门乡大林村下洋坑3号。本院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琳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