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于桂珍、王传芬、王兴卫、王兴淇申请执行丁铁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珍,王传芬,王兴卫,王兴淇,丁铁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于桂珍,女,1934年10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传芬,女,1960年9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兴卫,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兴淇,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丁铁兵,男,1975年2月3日出生。于桂珍、王传芬、王兴卫、王兴淇依据(2013)双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丁铁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于桂珍、王传芬、王兴卫、王兴淇申请执行丁铁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维审判员 何 敏审判员 洪 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伟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