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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叶明国与吴昌虎、汤军旗太平洋保险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国,吴昌虎,汤军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78号原告:叶明国,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梅百所,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吴昌虎,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吴宗保,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军旗,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杨松,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负责人:程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小弟,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国诉被告吴昌虎、汤军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明国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明国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伍和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