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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执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蓉与蒲宣胜、文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蓉,蒲宣胜,文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保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杨蓉,女,羌族,生于1972年3月2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蒲宣胜,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5日,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文利娟,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5日,住绵阳高新区。本院依据(2012)绵高新民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蒲宣胜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AB7**号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蒲宣胜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AB7**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