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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安徽长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安徽长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长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安徽长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194号原告:安徽长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当涂县。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昕,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进,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长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张丹丽,职务董事长。原告安徽长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长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启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丹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