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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谷某与杜某、王某、曹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某,杜某,王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谷某,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书殷都区。被执行人杜某,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曹某,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谷某与被执行人杜某,王某,曹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殷民三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杜某,王某,曹某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杜某银行存款165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曹某银行存款15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刘家梁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高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