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谷某与杜某、王某、曹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某,杜某,王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谷某,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书殷都区。被执行人杜某,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曹某,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谷某与被执行人杜某,王某,曹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殷民三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杜某,王某,曹某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杜某银行存款165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曹某银行存款15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刘家梁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高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