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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庆玉与叶建锋、沧州市天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城运输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玉,叶建锋,沧州市天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城运输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337号原告张庆玉。委托代理人王兴田,盐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晓梅,盐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叶建锋。被告沧州市天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城运输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西环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世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中路清真寺东侧100米。法定代表人刑运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玉负担。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