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杨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保字第00018号原告刘某,男,汉族项。被告杨某林,男,汉族。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建林驾驶的富路牌三轮摩托车一辆或冻结其银行存款20000元。并由担保人刘艳用其所有的豫NVB07**号丰田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建林驾驶的富路牌三轮摩托车一辆或冻结其银行存款2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刘艳所有的豫NVB07**号丰田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广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